湖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
实施意见
湖国资委〔2021〕6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财政局(国资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工作要求,加强全市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强化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严格落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国有企业良好形象,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全省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国资财评〔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和所监管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汇总上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综合考虑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因素,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原则上应将资产负债率高于重点监管线或存在其他突出债务风险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对其投资、融资等业务实施严格审核,督促企业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建立本息兑付风险防范台账并及时更新,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三、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管理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落实《关于加强浙江省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发〔2019〕7号)要求,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债务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转变过度依赖举债投资做大规模的发展理念,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企业隐性债务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指导企业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比例进行限制,市属国有企业永续类融资工具超过净资产40%的部分视同带息负债管理,对新增永续债实行严格审核。严格对外担保管理,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未落实有效保障措施的不得对控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严控企业间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规范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融资管理,严禁承接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政府建设项目,严禁对该类项目输出资金信用,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
四、规范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突出主业发展、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发行风险、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引导各级企业积极利用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优化负债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进一步降低债务风险、更好发挥资金效用。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资监管机构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债券发行事项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企业根据国资监管机构作出的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企业对债券发行的核准、发行、兑付及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按照《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把防范国有企业债券违约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督促国有企业严格落实《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和最高限额管理,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结合实际,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实行比例限制,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企业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要纳入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滚动监测,重点关注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督促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对于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国资监管机构要指导企业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妥善化解风险。
六、依法依规处置债券违约风险
对于已经发生债券违约的,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导控股股东和违约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努力挽回市场信心,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要千方百计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支持专业的担保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信用支持,通过债务重组(包括债务展期、债转股、打折兑付、分期兑付、减免利息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引进战投、并购重组等化解危机。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严禁通过转移财产、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七、着力规范债务筹集资金使用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募集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及运营效益。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探索建立大额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八、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立足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僵尸企业”处置等措施,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九、形成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合力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把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战略规划、投资管理、财务监督、考核分配、资本预算、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监督追责和干部任免等各环节综合施策,完善监管体系,发挥监管合力,筑牢风险底线。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金融等部门合作,推动债务风险信息共享,共同预警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市国资委将按照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要求,督促指导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日常监测机制、风险评估指导机制和重大风险报告机制,共同做好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当地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