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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赣金字〔2021〕140号
为全面提升供应链和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持续推动建设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结合省情实际,现就促进我省供应链金融规范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和创新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体现,是抓好省委、省政府实施产业链链长制、推进铸链强链引链补链工程部署的创新举措。供应链金融要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主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大对全省重大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围绕电子信息、虚拟现实、绿色食品、文化旅游、生物医药、有色金属、现代家具、信息安全、商贸物流、纺织服装、房地产建筑、航空、钢铁、汽车、农牧养殖等重点产业,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强化数字化支撑、规范化运作、信用化发展,着力打造富有江西特色的现代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
二、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促进供应链产业链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革新传统金融业务抵押、担保理念,探索供应链金融的实现方式,切实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建立各类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引导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聚焦主业,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形成公平有序、良性循环和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三)构建适配新发展格局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服务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精准选择产业、企业,调动企业、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平台积极参与,发挥金融对于构建高度适配新发展格局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重要支撑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点任务
(四)优选发布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名单。根据供应链金融发展方向,从“2+6+N”主导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高新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重点文旅企业、重点外贸企业、重点农林龙头企业中,优选发布并共享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五)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监测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对优选培育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实行供应链融资专项授信额度管理,重点监测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融资等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名单按季度报送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授信、产品创新等情况。(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六)建立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加大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精简上下游链条企业调查审批环节,在业务办理时效、手续资料、收费等方面实行优惠便捷措施。在合理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七)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作用。支持在赣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和电商平台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加强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等各方信息共享,构建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和风险可控。创新供应链融资产品,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提升金融“保链强链”服务水平。支持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民营银行、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配合)
(八)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政府采购部门、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积极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入平台并确认信息,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作出贡献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在全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给予表扬或者奖励。探索建立对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核心企业的奖励措施。(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配合)
(九)推广供应链票据平台及应用。加强政策业务宣传,深化与上海票据交易所合作,鼓励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或借助现有第三方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配合)
(十)支持供应链金融专业化经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支持银行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江西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等配合)
(十一)提升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功能。鼓励设立服务于供应链金融的特色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机构。引导地方交易场所专注于服务产业客户,建设配套仓储、物流服务体系,提升大宗商品等现货实物交易服务水平。(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商务厅、江西证监局等配合)
(十二)拓宽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瞄准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我省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稳固和流转顺畅,降低供应链运作成本和融资成本,支持市场主体拓宽核心企业供应链、产业集群供应链、商贸流通供应链、城市区域供应链、工业园区供应链等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探索符合江西实际、具有显著特色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配合)
(十三)强化创新试点和引领示范。用好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赣州市和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规划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或产业园,创新商事登记等便利化措施,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并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出台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措施,吸引制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及其配套服务机构集聚。稳妥开展基于供应链金融生态场景的供应链金融试点。对纳入试点且服务于全省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改革创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按我省现行金融业扶持政策给予相应奖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配合)
(十四)建设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江西省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赣服通”金融服务专区,探索依法合规利用开放共享数据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十五)技术驱动供应链金融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试点公司等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信息挖掘、信用评估、开展交易、风险监测预警等环节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科技含量、便利化水平和安全性。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等建设融资仓库,运用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确保单货相符,为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奠定风控基础。推动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支持供应链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开立账户。(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配合)
四、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和管理
(十六)切实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试点公司等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防控、处置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防控和处置。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防止核心企业信用过度扩张。大型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金融机构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金融监管要求,防止核心企业信用无序和过度扩张。(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范围负责)
(十八)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金融监管规则。杜绝没有从事金融活动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配合)
(十九)建立供应链金融联络员制度。各相关部门指定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围绕促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和创新发展,加强工作沟通联系,负责统筹协调做好优选发布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名单、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统计监测、畅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等具体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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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