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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全面准确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严格保护国有财产

  物权法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精神。

  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保护被征地人权益

  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根据物权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土地承包期届满,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规定可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一规定维护了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也为今后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留有余地。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物权法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车库、车位归属得以明确

  根据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物权法明确,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业主可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