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修订)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协会(简称江西城投协会),是江西省县级以上从事城市建设、运营管理、投融资的企事业单位及研究城市经济的科研院(所)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在江西省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着“加强合作、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共谋发展”原则践行服务理念,通过调查研究和活动,在行业内发挥指导、交流、协调作用,为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平台转型升级发展而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综合党委。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456号。本会网址:http://www.jxct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每年适时举办年会、专题研讨会、信息工作会。组织开展城建经济理论与实践工作研究、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活动;
(二)利用《城投信息》、《案例汇编》和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向会员推荐典型经验,相互借鉴学习;
(三)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机制,促成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五)搞好本会自身和党务建设,发展新会员;
(六)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江西省内从事城市建设、运营管理、投融资的企事业单位、研究城市经济的科研院(所),认同本章程,自愿提交入会申请、有关证明和材料。经秘书处受理、考察、研究,由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核,通过理事会决议,均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其中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由各设区市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和会员代表由各县、区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优先获得服务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
(二)遵守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员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处分。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本会,秘书处在《江西城投信息》、协会官网或微信平台发布变更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章程修订和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执行章程修订、调整会费标准和本会终止的决定,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罢免理事决定,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若干会员代表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最多不得超过20人。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财务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议秘书处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为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在一个月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年会、专题研讨会和信息会报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节 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任期按党内和党建领导机关文件规定执行。支部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本会为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部工作经费按不少于年度会费总额1.5%的比例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二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以新时期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路线,紧密结合本会实际,开展党建工作、组织生活、党性学习及教育活动,不断发展和壮大党员队伍,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全力支持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依法行使职权,推动本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建领导机关重要决定;
(二)执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等五项建设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人员任免、奖惩,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推荐人选,对理事会或秘书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建领导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支部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本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章程修改;
(四)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支部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要带头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决策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对本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及时向党建领导机关报告。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换届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收入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10000元/年,会员单位7000元/年。会费包含会员大会2名参会代表会务费);
(二)社会各方捐赠;
(三)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非营利事业。主要用途包括:
(一)承办会员大会、信息工作会、专题研讨会、理事会议、各类培训及竞赛活动等;
(二)刊物编印、稿费、网站维护、平台优化、评比表彰等;
(三)业务招待、江西省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会费;
(四)秘书处调研、考察,办公设备、用品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差旅补贴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如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研究审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